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那么,如果在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会被承认吗?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问题的内容。
职工问:入职未签劳动合同一定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林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财务兼统计工作,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9日,被派往B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为林先生补缴了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但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林先生的工资始终由A公司发放,林先生也始终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前不久,林先生因故被辞退后,向A公司进行索赔。
A公司认为:其与林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一方面,公司与林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林先生已经被派往B公司工作,从其被派往B公司工作之日起,林先生即与B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林先生遂咨询,其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答:接受单位管理及付薪未签约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事实劳动关系均做了规定,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要看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本案中,林先生主张自2005年至2013年7月9日期间,虽曾受A公司指派前往案外单位B公司工作,期间,其与A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在此期间,A公司为林先生发放工资;林先生遵守A公司的公司制度,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在此,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在工作变动时,建议多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相关知识
普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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