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42:18 452 人看过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和借款人费用负担,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方便借款人,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和部分贷款规定做出调整。现将调整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住房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前就该抵押住房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该保险包含房屋保险、室内财产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保险期限遵守下列约定:

(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的,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期限自交房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还贷保证保险期限为贷款期限,计算保费的期限按交房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的期限执行;

(二)购房合同中未约定交房日期的,保险期限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住房设定抵押的,取消必须在贷款前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应委托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其抵押登记业务。

三、原《借款合同》文本停止使用,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并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签订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签订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采用权利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签订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权利质押)。

四、取消售改租承诺担保方式。

五、此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2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抵押登记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等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开户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见附件1)开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设立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一)单位开户登记范围: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及其下属
    2023-06-10
    305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房地产登记处:为配合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工作的展开,方便个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自2002年1月1日起本市个人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商业性贷款购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2、抵押权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为共同抵押权人。3、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在首次登记时交各登记处备案,以后抵押登记不再提交,如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4、组合贷款的抵押登记申请: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共同提出申请。如抵押权人委托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由抵押权人盖章。5、抵押登记的收件要求:(1)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房地产权利人共同签章的其他权利申请书;(2)购房合同;(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适用
    2023-06-10
    213人看过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发[1977]14号文《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注意了保护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限制较严,有些规定过宽,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矛盾,为适应“四化”建设需要,保障飞行安全,现对国发[1977]14号文作了一些修改,重新予以颁发,望严格遵照执行。原规定即行作废。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二、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
    2023-06-10
    54人看过
  • 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日前,日前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通知》指出,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工商总局等10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行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危害性。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严明党纪政纪,不授权冠名特供、专供等标识,不购买使用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良好形象。《通知》强调,要制定严格的举措和要求。
    2023-06-05
    213人看过
  • 关于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代办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政策厅、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甘劳发[1998]148号各地、市、州甘肃矿区劳动处(局)、财政处(局)、社会保险处(局)、农垦总公司社会保险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各地、市、州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国建设银行各地、市、州支行、直属支行、专业支行、一办、分行营业部:近年来,我省大部分地、县社会保险机构积极与银行配合,不同程度地实行了银行代扣、代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业务,对提高基金收缴率,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一行之有效做法,根据劳动部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6]371号、[1998]6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代扣、代缴和代发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代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社会保险
    2023-06-05
    499人看过
  • 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期间受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1.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审核批准下达后,持财政部大检
    2023-06-07
    252人看过
  •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各人民银行分行:目前,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着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各项收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二、整顿行政性收费,
    2023-06-04
    422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本着方便广大职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专项使用的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决定简化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凭单和证明材料,改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划转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支取凭单。单位一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5人以上的,经办人员可汇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份(一式四联),并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一式四份(见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办理支取。二、简化证明材料。1.职工因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由本人提供购房款收据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也可由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统一出具购买公房证明(附购房职工名单,须有经办人签字和房管部门章)办理支取。一次付清房价款的在付款日以后一年内只能支取一次。分期付款与贷款的
    2023-04-22
    448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委托卫生部等部门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
    为继续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经研究,委托你单位承担下列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卫生部:负责卫生事业单位中的护理、防疫、药剂、检验、消毒、配餐和妇幼保健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机械工业部:负责机械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直属事业单位熔炼铸造、锻压、机床加工、钳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机动车修理和与之相关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与技师考评工作;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农业部:负责农业行业所属专业及本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汽车驾驶与维修、机械加工、计算机操作、电工、商品保管等专业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铁道部:负责铁道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和技师考评工作;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机关、事业单位的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202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2021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例如,北京市部级、司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标准分别调整为:1100元、650元、500元。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也一同公布。据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方便执行,财政部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央
    2023-05-05
    175人看过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规范办公用房资产管理,保证机关办公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申请。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可确认为中央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范围占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均应登记在国管局名下。三、未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并进行登记的,应予以收回并进行变更登记。四、由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占有使用,
    2023-04-22
    267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第42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出租,系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享有所有权和国家授权管理的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居住使用,并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遵守本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授权物业管理企业或房管企业管理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的,被授权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主管本单位公有住宅出租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公有住宅,当事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的租赁合
    2023-06-10
    26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 更多>

    #抵押登记
    相关咨询
    • 相关律师关于银行抵押贷款担保的知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5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担保贷款就是根据
    • 哪些机关属于中央国家机关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3
      下列机关中哪些属于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正确答案是:1、3、4、5。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构,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部门等等,他们的日常事务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类部门:一、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
    • 那个关于个人保证担保抵押借款合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4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 关于房屋二次抵押担保贷款的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03
      1、能够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一般要有比较好的保值、升值空间。因此,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都要好一些。 2、用于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而不是期房。 3、借款人的信用要良好,且已有的抵押贷款没有严重逾期记录。 4、借款人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可以保证在归还已有贷款的前提下,按时归还新增贷款。 5、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银行与办理首次抵押贷款的银行是一家。 6、有时,银行还
    • 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求咨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1
      如果您想贷款创业,那么知道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个人消费贷款就是银行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消费用的贷款。也就是用银行的钱去办自家的事,买自家的东西。比如说买房,买车,购家具,彩电,冰箱等,甚至可以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去旅游度假,求学深造。 个人消费抵押贷款应满足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60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国公民; 2、借款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