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土地补偿划拨人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存在,是判断土地补偿分配问题的核心。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三条。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否有常住户口。二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和长期生产生活为标准。三是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不同的情况总结如下:
(1)农民工和商人。农村村民外出务工经商的情况逐年增加。这些人在失去成员资格之前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农村户籍的大中专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中专学生一般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到学校。虽然没有常住户口,但这些学生仍然把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考虑到各种因素,应保留其成员资格。毕业后外出务工有生活来源的,虽未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但不得以户口确认其在农村的分配资格。(三)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数。进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地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新生人口。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不能因为户籍手续不完备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金是出生后产生的,就应该承认分配资格。(5)超生儿童。只要孩子的安置是合法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孩子就可以享受和村里村民一样的待遇。父母不应因为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6)兵役,两名劳工。这些人仍然把原集体组织的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应当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被提拔入伍的人将不再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7)回家养老。这些人员虽然实际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但不应以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也不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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