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误工费的构成和计算原则。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赔偿依据为实际减少的收入,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兼职收入减少,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提供证据并经过审理认定,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可以归因于其误工。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误 工 费 的 赔 偿 依 据 是 什 么 ?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包括受害人有劳动能力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综上所述,误工费的赔偿依据主要体现在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主要体现在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而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外从事多份工作或退休后仍在兼职,遭受人身损害后,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为差额赔偿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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