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经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湘房改字〔1995]第l19号),为切实做好我市1995年度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长沙市1995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根据《长沙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长政发〔199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搞好本年度的房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照《实施方案》中《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执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定为5%。
二、租金标准,按《实施方案》中《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三、出售公有住房
l、售房价格,标准新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0元;
2、工龄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工龄折扣金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6元;
3、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成本价中的负担价的4%,折扣金额分别为:
①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19.34元;
②砖混一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12.14元;
3砖混二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9.74元;
④砖木二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9.74元;
⑤砖木三等结构住房为每建筑平方米7.58元。
4、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或分期付款折扣比例,以及其它有关政策和计算公式仍按《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上述规定自公布之8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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