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开庭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03:46 58 人看过

一、海事开庭程序

鉴于船舶碰撞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证据材料缺乏,当事人为减轻责任而篡改证据以及船舶碰撞损失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很难保证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为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制定了专门调整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规则,发展并补充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的船舶碰撞案件。依据《海商法》第170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和因船舶触碰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也可以参照其审理。

(一)关于《海事事故调查表》的填写

(二)关于起诉状、答辩状的送达

(三)关于举证规则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率先以法律的形式对船舶碰撞案件审理的举证时限作出规定,并根据船舶碰撞案件的特点,明确举证完成后才可阅卷。该法对船舶碰撞案件所规定的举证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完成举证的时限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2、完成举证说明书

当事人完成举证后应当向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

3、查阅证据材料

一方当事人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

4、禁止翻供及其例外原则

当事人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不能继续收集新的证据材料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四)关于船舶检验、估价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6条规定: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审限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7条规定: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海事开庭后判决书最迟多久能下来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由法官一个人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即自立案至审结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但只是法院的法官的审结期限,不是判决书送达时限,存在案件已经审结,但判决书还没有及时送达的情况。

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六个月,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如果仍然不能审结需要延期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

(一)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

(四)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

(八)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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