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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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意义,选准目标
《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国家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后又一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要懂得行政机关由于违法行政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及怎样实施国家赔偿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要以贯彻实施本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性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预防或减少因违法行政侵权造成的国家赔偿,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从这个基本思路出发,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二、提高认识,做好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政府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政府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的要求,在实施《国家赔偿法》过程中,要带头学法,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特别要强化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变违法侵权的被动赔偿为依法行政的积极防范,全面推动政府法制工作。
三、抓好培训,提高素质
为了适应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需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在去年培训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的人员、政府法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监督和承担国家赔偿工作的需要。培训工作可与今年将要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重点抓好专题培训和上水平的业务培训,并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立法,统一规范
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据,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l号),促进各类规范性文件制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今后,凡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都要由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以上文件规范(包括市政府规章性文件、市政府行政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政令)、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局,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委、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上述四项内容的,必须有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以上文件作依据,不得随意创设上述规范。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对l992年以来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该修改、废止的尽快修改、废止,需重新制定的按规定制定。同时应严格实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应认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引起执法工作混乱和侵权赔偿,防患于未然。
五、核实主休,整顿队伍
行政执法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全市的行政执法水平。为严格行政执法工作,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进一步核实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对自己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都要逐一核实,并将核实情况
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因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赔偿义务机关转移的应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出
行政执法机关。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制定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要求、职责权限、法律后果等,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秉公
执法,严格执法。
六、认真检查,加强监督
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执法的政府法制监督,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的专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特别要抓好政府法制工作督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要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和实施国家赔偿工作,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报送行政执法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及实施国家赔偿的有关情况和统计资料。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微机信息库,储存、分析有关情况和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为法制机构配备微机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网。
七、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为便于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法制局的要求,我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赔偿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具体分工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两个以上共同作出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和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尚未建立法制(复议应诉)机构的,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津政发[1994]49号)第十条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并充实各级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的力量。当务之急,是有立法任务的委、局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委、局要加紧法制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或确定专人负责立法、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并与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处对口联系,以保证工作的开展。需要新建机构及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完善制度方面,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提出天津市实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工作程序,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受理、赔偿的审理、赔偿的确认、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对个人和机关实施赔偿条件和标准等做出现定。
八、改善条件,保证落实
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要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要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1号令)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提出费用预算方案和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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