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含义与区别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①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②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俗说的:“民告官”③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④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三、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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