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的批复[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9:38 108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3110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办字(79)第20号文悉。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认定及处理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过去对于同女知青发生两性关系的(因恋爱而发生两性关系的例外),作为“破坏上山下乡”罪而逮捕判刑,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和政策进行处理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公布,没有规定“破坏上山下乡”这个罪名。今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按案犯构成什么罪,就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量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
    2023-06-06
    4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023-06-11
    4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失效]
    失效日期:2002-02-2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宁检发民行字〔1992〕第7号“关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能否派员出席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抗诉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复。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19920625)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6-06
    4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外籍犯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批转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下发后,在执行批准逮捕人犯的规定中,有的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研究,通知如下:一、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下达后,审查批准逮捕的涉外刑事案犯,一律按此规定执行。我院以前的有关规定和批复,与此抵触的应予废止。二、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外籍人犯,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将批准逮捕的意见及案卷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批。三、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复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填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请公安机关执行。四、省、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现将《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中央「1983」31号文件指出,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他们仇恨社会主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我们一定要认识流氓团伙的性质,决不能小看了他们的破坏作用。在这场斗争中,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各地政法、公安机关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坚决执行了中央指示,狠狠打击了流氓团伙分子,摧毁了一大批流氓团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据各地反映,由于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2023-06-11
    2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6月21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
    2023-06-11
    118人看过
  •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0-12-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
    2023-06-11
    33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决定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
    2023-06-11
    2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庆义诉争房屋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3年12月12日来呈收悉。我们认为刘庆义与原辽宁省教育会间的契约,由1929年到1944年即满15年期限。在满期后,因为日冠占据沈阳关系,未能收回。迄今刘庆义已多利用近10年。解放后该房应归全国人民所有,由人民政府收回,毫无问题。而刘庆义拒绝交房,显属不合。其对于该房产所有权的要求,应予驳回。至其所欠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其宅交房人情况下,稍加照顾亦可。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处理刘庆义房产问题的请示法督字第4923号最高人民法院:1929年刘庆义由原辽宁省教育会租得土地一段,建筑楼房一栋,坐落沈阳大街52号。当时双方订立契约规定租期为15年,除每年建筑主应纳地租大洋1860元外,期满后建筑物无偿由土地所有人收回。此契约订立两年后即逢“九一八”事变。1938年刘庆义又与伪满奉天县教育会重订契约,除将每年租金改为700元外,另外又规定新契约订立后,如有新建时
    2023-06-10
    21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失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基本同意你们对“近亲属”和“自己家里”的理解以及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此复。
    2023-06-11
    415人看过
  • 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文号:高检办字(1980)13号颁布日期:1980年05月14日关于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日期】:19800514【实施日期】:19800514【文号】:(80)法研字第16号高检办字(1980)13号[80]公发(经)92号(80)司发普字第8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现将民航系统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1979年12月17日《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
    2023-06-11
    314人看过
  •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发布日期】2000-0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2023-04-22
    6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依法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第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
    2023-06-11
    2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题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意见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23-06-11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4-01
      (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批复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8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回复如下: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A与B离婚一案,应由A提供B在朝鲜的住址,以便委托朝鲜有关法院征询意见。如A确实不能提供B所在地址,找不到对方下落,无法征求其对离婚的意见,则可比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无通讯关系连续已满两年后,予以缺席判决。了解到B的住址后,由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给朝鲜男方住地的有关法院写一委托书,附上询问提纲及A申请离婚书副本,请该法院代向B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案件中关于行贿罪的立案规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