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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的对象
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
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
再就业援助的工作要求
(一)再就业援助的对象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各地要把这部分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
(二)再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
全省逐步建立“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形成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建立“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服务网络,切实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全面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重点为有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援助。大力促进“4050”人员再就业。2003~2005年,全省帮扶12万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2003年,帮扶4.3万人。
(三)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
1.政策咨询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4050”人员政策咨询专门窗口,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汇编手册,实行上门送政策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政策,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就业信息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就业信息,为每位“4050”人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就业的机会。
3.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对每位“4050”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实行“一对一”服务,根据他们自身条件,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指导他们通过自谋职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在“4050”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为每位“4050”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4.技能培训援助。
各地要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选择劳动力市场有需求,且适合“4050”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使有培训愿望的“4050”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免费培训机会,并帮助他们接受培训后能够尽快上岗和创业。
5.就业岗位援助。
各地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特别是要积极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险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对有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各地要提供承诺服务,即时提供就业岗位。凡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4050”人员。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用于“4050”人员就业托底安置。大力发展社区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促进“4050”人员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6.就业“结对”帮扶援助。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要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为“4050”人员开展“献爱心、送岗位”活动,实行单位与“4050”人员“一对一”就业帮扶,明确责任,包干到人,帮扶到人,帮扶到位。
7.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及时为“4050”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包括代管档案和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帮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四)再就业援助的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把帮扶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政府从2003年开始,每年下达“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并列入政府考核指标,各地要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人,千方百计确保再就业援助计划的完成。
2.加强联系,建立有效援助的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联系、配合,认真地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要把积极开发创造就业岗位、提供再就业服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岗位开发、再就业服务、托底安置于一体的再就业援助体系。
3.建立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4050”人员的管理,摸清底数,逐一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样本附后),要准确掌握“4050”人员的生活状况和培训、就业情况,定期跟踪,实行动态管理。
4.广泛宣传动员,共同推进援助行动。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引导“4050”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广泛宣传一批“4050”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援助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事例,为“4050”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再就业援助工作。
[详见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深入开展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的意见》(2003年6月27日劳社字[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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