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于抽逃注册资金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未对抽逃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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