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债务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作为负有债务义务的债务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其债务进行偿还。
倘若持卡人存在信用卡诈骗行为,例如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间透支,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还款的话,将会面临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至司法机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当事人将可能因信用卡诈骗而面临刑事追责:
(1)通过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以及被注销的信用卡等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
(2)未经许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即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恶意拒不还款的情况。
在这些违法行为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为所动的行为。
此外,若违法者采取盗窃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则须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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