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通过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政务公开下载申请表三份,并对申请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加盖公章。
具体写出其任职时间、职位及其情况,并盖场所公章。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加盖公章。
(1)到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2)到拟设立土地及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3)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从事宗教的名称;(2)当地该教的人数;(3)具备物质条件(房、凳子、桌子等);(4)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网址:http://qxwb.hizho.gov.cn/wsbs_lmx/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到实地进行核查,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审查决定。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成立XXX宗教团体的初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出审查决定。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成立XXX宗教团体的初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采用以下程序:
(1)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拟临时地点的设计、位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2)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关于的通知》(2011年)
第四条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由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应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拟设立地的县(县级市、区)无相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无相应宗教团体的,可由相应的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宗教仪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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