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省实施的新的专利条例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6 12:53:50 429 人看过

2021年安徽省实施新的专利条例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专利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激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二条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将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等技术创新成效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专利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开展创新活动,培养学生专利意识。

支持高等学校设置与专利相关的课程、专业。

第三章运用

第十五条鼓励专利权人依法实施其专利。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和转化实施平台,建立专利转移机制,促进专利开发运用。

第十七条鼓励拥有相关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相互许可使用、互惠使用等形式开展专利合作。

鼓励和支持拥有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专利项目,应当予以资金扶持;对可能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当优先扶持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专利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活动,支持建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拥有专利权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主体变更、终止,以及专利权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专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

(三)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和管辖范围。

第二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应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不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假冒专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进行现场勘验;

(三)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四)抽样取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涉外案件的处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专利信息检索;

(二)专利权有效性、权属、变更、许可等查询;

(三)专利信息统计数据;

(四)相关产业专利数据库;

(五)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处理信息;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专利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维权服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和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

第三十八条各类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会展期间,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认定专利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参展商立即撤出其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关专利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或者发布广告。

第四十条中介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等专利服务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从事专利的代理、技术交易、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条依法成立的专利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委托,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独立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鉴定活动。

第四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专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的专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提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由实施资助、奖励的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追回资助的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

(二)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

(三)向社会公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安徽省公证条例
    法律综合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三章公证业务第四章公证管辖第五章公证程序第六章公证文书的效力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第四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和执业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六条公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七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行国家公
    2023-11-25
    344人看过
  • 安徽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
    2024-01-18
    492人看过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内容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2023-03-02
    386人看过
  •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开始施行,同时也启用了新版的商标注册网上的申请系统,以及启用新版的商标书式。那么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那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2、对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其保留了原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3、新的《商标法》中对于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中作了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4、关于商标的续展问题,规定了注册人应当在期限满之前的一年之内进行续展。5、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内进
    2023-04-13
    312人看过
  • 产品专利实施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2023-12-12
    447人看过
  •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
    2023-04-13
    303人看过
  • 本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项目和实用新型的内容是什么?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哪些内容和项目专利请求书是专利授予的主要申请文件之一,一般按照专利局提供的标准表格填写。主要项目有:1。发明、实用新型或设计名称。名称应简短、简洁、准确2。发明人或设计师的姓名。姓名-一般要求使用真实的全名,姓名后没有“同志”或其他头衔。申请人或公司名称。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不得缩写。专利申请由多人共同提出的,应当指定共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为其代表。如果未指定任何人,则第一个签字人应为代表。申请人的地址。一般应注明申请人的永久地址。申请人地址的书写方式应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送达。一些国家还要求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电传登记等。申请日期。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日,通常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申请文件通过邮局发送,则邮戳日期应为申请日期。优先事项优先权是指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如果有优先权日期,则应注明提交第一
    2023-05-07
    248人看过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内容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内容是什么?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二、著作权自作品产生开始即拥有1、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公示程序,并不是必须。所以理论上,在没有权利人提出异议之前,无法直接确定您使用的广告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但著作权构成本身也有一定条件,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而广告语在其本身字数不多的情况下,其内容较为简单,很难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所以很难享有著作权。2、因此,如果是自己想出来的广告词,建议您直接使用即可。但需要提醒注意两点:注意不要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语本身虽侵权的概率很小,但广告中出现的图片、音乐、字体都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情况,需要进一步注意和审查。3、作作品指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品的
    2023-04-13
    461人看过
  • 专利实施率是什么,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
    一、专利实施率是什么专利实施率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用于企业实际生产、进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占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的比率。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实施率较为直观地反映了专利被实际利用的程度。二、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我认为专利实施率低的原因主要有:1.中国大多数专利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太低了,没办法规模实施2.其次,专利的转化需要融资、投资等支持,一般中国山寨横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小,所以没多少人冒风险投资一个市场前景不明朗的专利。3.投资融资环境恶劣。4.注重专利数量忽略专利质量。5.科研考评制度存在不足在实际专利项目完成中考察到专利的最终评审和不考评项目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这种情况对于考评制度的不足中让很多的专利没有授权而是闲置的情况。6.专利研发者缺乏资金支持专利的实施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是较为庞大的。三、专利的作
    2023-06-24
    339人看过
  • 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如果商标局拒绝某一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看到,该申请中的一些初步批准的申请可以分为另一个申请。“声音”元素添加到商标构成元素中。禁止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文字。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请。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除其申请的商标外的其他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将旧《商标法》原《关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将原《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9。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
    2023-05-07
    351人看过
  • 安徽省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会有一些家庭的家庭收入比较低,而且还没有什么其他的收入来源,这些人的生活水平是达不到该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当出现这种情况,便可以申请低保了,那么安徽省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安徽省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安徽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须适度加大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对象、标准和管理衔接作出具体部署。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区,须适度加大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确保到2017年实现“两线合一”。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
    2023-06-24
    112人看过
  • 安徽出台专利维权资助条例
    今后安徽省维权成功的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将在诉讼费、代理费等方面获得政府资助。记者8月29日从安徽省知识产权局获悉,《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正式印发执行。《细则》对专利维权资助的原则、对象、条件、金额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专利维权成本主要由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三大块构成。其中诉讼费和代理费所占份额较大,尤其在涉外专利维权案件中,巨额的律师费让权利人不堪重负。2015年安徽省一家上市公司在德国参展期间遭遇德方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尽管此案以和解告终,但诉讼期间我方企业仅律师费就支付了400多万元。为有效减轻维权负担,降低维权成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专利维权资助的重点是诉讼费和代理费。《细则》明确规定,专利维权资助遵循分级资助原则,严格执行市(县)先行投入,在市(县)先行资助的基础上,安徽省予以资助。资助比例各为20%。资助额度国内维
    2023-06-05
    241人看过
  • 安徽省司法鉴定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1、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是《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核心内容。《通则》使这一原则得到了落实,如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等。2、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也是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依法审查和受理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规范和鉴定时限;监督司法鉴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统一收取司法鉴定
    2024-04-21
    390人看过
  •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
    2023-06-07
    9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条例的第一条是什么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8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安徽省实施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8
      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7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 安徽省实施学前教育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6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设施设备以及玩具、教具等。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自制玩具、教具。幼儿园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安全、卫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02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市场,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