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8:06:40 69 人看过

一、鞍山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行政法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国务院令第38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第五十九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二、鞍山市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近年企业财务及经营状态良好,管理规范,库容库貌干净整洁;

3、近年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100公里,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交通条件;

5、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万吨(含2万吨)以上,单仓仓容1000吨(含1000吨)以上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有效灌容500吨(含500吨)以上,单灌灌容50吨(含50吨)的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房、油罐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相关标准;

6、具有与粮食存储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等设备;

7、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每个独立库区有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化验室;

8、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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