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税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税务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先缴纳再申请复议情形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情形
条件复议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无需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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