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力偿可以减刑吗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补偿与随后的民事诉讼问题,有如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在遭受刑事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后,进行民事索赔显然是合理合法的权益维护方式。
一旦已经得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实施方所提供的经济赔偿,则不可再另行主张进行民间诉讼。
这是基于法律对于实体权利的公平公平以及执行效率的考量。
其次,已获赔付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已经顺利履行完毕。
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这样既维护了法律在民事权利领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符合民众对法制规范性的基本期待。
最后,若对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交申诉意见。
而对于已过上诉期限的情况,仍然可以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流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刑事附带民事坐牢就不用赔钱吗?出来流水怎么办
在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中,即便被告方需要面临监禁惩罚,仍需负担相应的赔款义务。
这是因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间并无抵触或冲突关系,均须得到严格执行。
这一原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当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时,除了对犯罪者施以刑事处罚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形处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处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一并处理由于被告人们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诉讼活动方式。
这样的诉讼活动可在整个人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提出。
若刑事案件已经审定完毕,那么应当将其独立作为一项民事案件来审判。
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起进行审判;为了避免刑事案件的审判受到过度拖延,有时候也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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