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承包合同仲裁工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6:06 452 人看过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内容和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具体体现。2005年11月4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政府以惠政发[2005]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成立县乡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合同仲裁、调解机构的通知》,宣布成立了惠民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农经局设仲裁庭;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在农经站设立调解办公室,县、乡依法建立起了有权威的纠纷仲裁和调解机构,从而形成了领导重视,组织齐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为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按照惠政发[2005]70号文件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制定了严格的仲裁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一是在县农经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仲裁庭设仲裁台、书记员台、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群众旁听席、仲裁监督员席、群众监督台等,为仲裁纠纷创造条件。二是设立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等仲裁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制定仲裁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职责、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和仲裁纪律等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四是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了从案件受理到文书送达、监督、回访的工作机制,确保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对立案、取证、现场勘察、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每一个环节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五是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室,设置档案柜,指定专人管理仲裁档案,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自成立至今,仲裁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42起,立案36起,现已仲裁结案27起,其中成功调解10起,仲裁17起,另有9起正在审理期间。通过县乡调解、仲裁机构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纠纷案件,既贯彻落实宣传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了广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因此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省、市、县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惠民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一、案件受理

1、申请人以书面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核并填制立案审批表,(自收到仲裁申请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经审查,仲裁申请的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申请书,并在决定受理之日5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开庭

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一)开庭准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或指定仲裁员,并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放弃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开庭审理程序

1、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开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实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资格,宣布开庭,并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有无回避申请;

3、展开庭审调查。①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陈述和答辩;②证人出庭或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③当事人分别出示书证、物证,双方质证;④仲裁庭宣读鉴定结论。

4、庭审辩论。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③双方辩论;④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5、调解。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6、仲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宣布休庭合议,依法进行仲裁。

7、庭审笔录。书记员将开庭情况如实记入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当事人和仲裁人员予以签字。

8、宣布仲裁决定。仲裁委员会根据调查、举证、质证结果,按照少数仲裁员服从多数仲裁员意见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9、制作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仲裁庭在案件审结之日起15日内做出仲裁决定书。

10、送达。将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三、执行

1、仲裁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3、当事人一方对生效的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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