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及处罚的最新标准
1、认定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2、处罚
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1、必须具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即包括违反立法机关制定的《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又包括违反国务院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森林保护法规,而且还包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帛定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部门规章。
2、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虽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而是属于其他诸如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滥伐林木的数量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滥伐森森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但其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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