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存在五大风险及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4:16:11 144 人看过

秋季房交会在即,不少市民有做二手房交易的打算。8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因交割资金量大、办理程序较复杂,目前,二手房交易存在五大风险及误区。有些不法之徒利用百姓缺乏房屋交易知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目前,二手房屋交易的风险及误区,主要包括: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是伪造虚假身份,利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诱饵,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之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一旦购房者交付款项后,施骗者便逃之夭夭,使购房者即未得到房屋还损失了资金。

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其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误以为施骗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此上当受骗。

假借购房贷款骗取交易房屋。目前,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正是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其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式骗取交易房屋:第一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先向出卖人支付一少部分购房款后,要求出卖人将房屋办理至其名下办理贷款,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再将房屋转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第二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交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不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或人为制造贷不成款,私下持已办理至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典当、拆借,典款借款到手后潜逃,这时交易房屋已经被抵押,造成卖方无法追回自己的房屋,也未得到购房款。

卖房人恶意转移资产,交易更名无法完成。卖房人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面临被查封资产,急于将名下房产变现,由于此时房屋处于自然状态,交易可以受理,但房屋产权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尚需一定工作时限,在此期间,房产尚处于卖房人名下,不能对抗司法查封,一旦卖房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将无法完成。此时如果买房人已将购房款付给卖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问题,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房产中介违规经营造成的风险。有房产中介作保证,交易安全应该没有问题,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在目前参与房屋交易的群体、抑或市民中不占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与人沟通的环境条件限制,发布或接受信息往往需要一个中介媒体,房产中介公司很自然就担当起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中间人角色。由于中介公司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中介公司违法经营,甚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导致房屋交易风险的频繁发生。

沈阳市房产局于3月份组建了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一站式服务,保护二手房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房屋权属及交易资金安全,真正做到二手房交易钱证两清。

自3月17日沈阳市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在市本级启动监管业务以来,已受理536笔、1072个家庭的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监管资金2.1亿元,安全、准时划转资金1.8亿元。据沈阳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军介绍,该项业务将于9月初在市内五区全面铺开。

秋季房交会在即,不少市民有做二手房交易的打算。8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因交割资金量大、办理程序较复杂,目前,二手房交易存在五大风险及误区。有些不法之徒利用百姓缺乏房屋交易知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目前,二手房屋交易的风险及误区,主要包括: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是伪造虚假身份,利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诱饵,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之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一旦购房者交付款项后,施骗者便逃之夭夭,使购房者即未得到房屋还损失了资金。

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其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误以为施骗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此上当受骗。

假借购房贷款骗取交易房屋。目前,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正是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其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式骗取交易房屋:第一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先向出卖人支付一少部分购房款后,要求出卖人将房屋办理至其名下办理贷款,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再将房屋转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第二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交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不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或人为制造贷不成款,私下持已办理至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典当、拆借,典款借款到手后潜逃,这时交易房屋已经被抵押,造成卖方无法追回自己的房屋,也未得到购房款。

卖房人恶意转移资产,交易更名无法完成。卖房人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面临被查封资产,急于将名下房产变现,由于此时房屋处于自然状态,交易可以受理,但房屋产权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尚需一定工作时限,在此期间,房产尚处于卖房人名下,不能对抗司法查封,一旦卖房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将无法完成。此时如果买房人已将购房款付给卖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问题,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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