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0:14:08 493 人看过

消防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在监督检查时采取的,包括临时查封现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予以整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一、300平方以上消防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是否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全体员工通过演练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疏散引导组人员要熟知消防疏散装备、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明了火灾时各人分工负责的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

二、为什么要修订《消防法》?

《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维护消防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3、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从江苏的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大幅增多,诱发火灾因素不断增多,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原《消防法》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确实已经落后于形势的需要。

《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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