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1、办低保的条件如下:
(1)农村低保;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2)城市低保;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2、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低保与社保的区别是什么
1、范围不同。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2、持续时间不同。低保不是持续的,是随当事人处境改变而有可能改变的;社保是持续的,比如养老保险,满足退休条件了就领取养老金直至当事人去世,待遇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3、条件不同。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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