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1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北京,男,31岁,汉族,北京郑氏爆破作文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院专修楼甲4号。
委托代理人詹涵棋,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威,男,29岁,汉族,北京郑氏爆破作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晋,男,37岁,汉族,南京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学校校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交通村22号5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延清,男,36岁,汉族,安徽省宣州市古泉镇中心小学教师,住该学校宿舍。
委托代理人储晋,男,37岁,汉族,南京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学校校长,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交通村22号5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出版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乔友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伯华,男,56岁,汉族,首都师范大学语文报刊社作文导报副主编,住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南里40号楼3单元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朱浪,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男,46岁,汉族,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生产厂长,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3楼129号。
上诉人郑北京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北京及其委托代理人詹涵棋、刘振威,被上诉人储晋(兼丁延清委托代理人),东方出版中心委托代理人张伯华,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委托代理人高永香、赵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北京爆破作文》(简称《郑文》)与《储晋快乐作文训练教程》(简称《储文》)虽然都提到了作文点的含义,寻找作文点的原则以及确定作文点的原则等内容,但两书具体文字表达的方式并不相同;而郑北京提出的“爆破思维”、“作文点”、“立体补激式教学法”等概念属于语文教学中的某种观点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郑北京是《郑文》一书的作者,储晋、丁延清是《储文》一书的作者,两本书的创作目的都是教授学生如何写好作文,属于不同作者对同一领域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分别独立创作出反映自身特色的作品。《储文》一书不存在剽窃郑北京作品的情况,郑北京指控储晋、丁延清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由于被控图书不存在侵权内容,故郑北京所提东方出版中心未尽出版者审查义务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储文》一书并不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的,且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印刷企业对所印刷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审查义务,故郑北京要求该印刷厂承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北京的诉讼请求。
郑北京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对同一思想的表述方式多种多样,但一旦作者对思想独立运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其作品就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作品对此思想的表述与作者大量雷同或相近的话,就是对作品的剽窃。本案两份作品内容对比中,被上诉人的作品有十三处与上诉人的作品雷同或相近,被上诉人的作品剽窃了上诉人的著作权。“爆破思维”、“立体补激式教学法”、“作文点”等概念是上诉人用自己精练独到的表达方式创造的,上诉人享有对此表述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某些概念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五千四百零九元。
储晋、丁延清、东方出版中心、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郑文》一书系郑北京创作完成,于2001年7月由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郑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创造力=知识×(联想+想像)”、“能构成一篇作文的事、物、观点、都是作文点”、“只要没有偏离题意,所找的作文点就无所谓正确与错误”、“找作文点的原则:大胆、创新、合情理”、“定作文点的三条原则:最符合题意、最有新意、最有把握驾驭”、“‘爆破思维’……可以这样理解:通过找作文点训练,使人迅速提高联想和想像能力,瞬间爆发思维能量,就某一个概念找出与该概念相联系的无数个概念的思维,便叫做‘爆破思维’”、“我们要求找作文点时一般要用‘树枝图’的形式来体现”等。
《储文》一书由储晋任主编,丁延清任副主编,于2002年9月由东方出版中心出版发行。在丁延清创作完成的第九章《冲破选材关》中有这样的表述:“创造性的形象思维=知识×(联想+想像)”、“能构成一篇作文的事、物、现象、观点、情感叫做作文点”、“作文点没什么对错的区别”、“找作文点就是要扩大选材面,因此要大胆:找作文点进行选材的目的……因此要创新:与众不同的思维……因此要合情理”、“如果非要讲确定材料的原则不可的话,它应有三个原则:①最符合题意……。②最有新意……。③最有把握驾驭……。”、“用树枝图进行找‘作文点’的训练,是快速选材的重要形式”、“树枝图犹如树枝一样,大树枝上长小树枝,小树枝长杈……一层一层,无穷无尽。”
《储文》一书的版权页上标明该书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但经本院及原审法院当庭询问,东方出版中心承认该书并未委托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刷。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北京称,由于《储文》一书剽窃了《郑文》,致使其无法正常举办爆破作文辅导班,损失了五十万五千四百零九元人民币,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郑北京著《郑文》,储晋、丁延清分别任正、副主编的《储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创作者对作品的外在表现、表述或表达,不能延及任何思想、过程、方法、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不论这些因素是以何种方式被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于作品之中。
本案《郑文》一书与《储文》一书虽然都表述了作文点的含义、寻找作文点、确定作文点的原则,但两书具体表达的方式并不相同,《储文》并未构成对《郑文》的剽窃。由于《郑文》提出的“爆破作文”、“作文点”、“立体补激式教学法”、“树枝图”等词语属于语文教学中的概念或某种思想,原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并无不妥。郑北京据此主张《储文》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储晋、丁延清、东方出版中心、化学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没有道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四元,由郑北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四元,由郑北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胡平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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