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程隶属关系,即所谓的企业隶属关系管理,对于建筑业来说,是指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企业为关联企业,使用关联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为关联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界定为“附合”,而是界定为“借用”,即:,不合格的实际建造师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与“借用”其实是同一个读法。第二,工程附属协议无效,施工行为是否受到保护?
工程附属协议无效,不能继续施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与附属单位签订工程附属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连接建设工程,所以通常附属人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但根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建设项目联营协议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工程联系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擅自继续施工的行为不再受保护。
承包人的施工成果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建筑合同无效的,可以按照下列条件办理竣工工程款支付。
1。竣工验收不合格。
如果工程经验不合格,不能达到施工合同的目的,发包人没有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也可以收回已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关联人)和关联企业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竣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即使总承包施工合同因隶属关系无效,承包人仍可以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现行法律意义上,挂靠主要是指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人们常说“借合同之名”和“戴合同之名”。通常表现为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工程承包的名义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加盟合同或实施工程建设。所属单位通常向所属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或“创意费”),所属单位向所属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证书等生产许可证、账户、证件,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印章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建设和管理。从属关系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在实践中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隶属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2)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无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附属人员的操作手段也越来越高端。在工程实践中,关联人的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关联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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