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合同转移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一、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是否仍按民间借贷审理
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转让债权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要采取书面形式。不管是在原借贷合同中直接转移还是订立新的转让协议,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原出借人(债权人)、借出人(债务人)、第三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2)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债的内容。出借人转移债权的目的是变更债权主体,让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债的内容,第三人只需认可或不予认可,不能随意改变。出借人如变更内容,必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因为变更的结果将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影响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3)出借人转移债权必须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第三人是否同意,是部分接受还是全部接受,出借人都需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另外,第三人也有一个对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的效力、合法性调查、了解的问题,只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债权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避免第三人在实现债权时发生纠纷。(4)出借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1、并存债务承担契约可以由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
后面一种情形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承担人承担债务,不影响原债务人的义务,也不改变原定债务的内容,仅使原有的债之关系扩张。对于这种债之关系的扩张,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该债之关系的扩张是连带债务关系。因为债务人的增加、,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承担人在加入债务时的责任与原债务人相同,债权人只应收受一份给付;对于债务人,因为第二债务人的加入,原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减少或者被取消。因此,原债务的给付内容并没有发生变更,只是债之关系扩张成为连带之债。
2、并存债务承担行为应属负担行为。
因新的债务人加入,可清偿的责任财产增加,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同时,原债务人并没有在此债务关系上免责,债权人因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而取得了更高的保障;对于债务加入人来说,不论是与债务人或是与债权人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契约,都不需要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并存债务承担契约纯属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3、并存债务承担行为应为无因行为。
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成立并存债务承担的原因法律关系并不影响该债务承担的有效性,也有学者认为,如以原债务有效为前提,可认为有因,但通常来说,仍为无因行为。
4、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应类推适用免责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
因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债之关系后,只是债务人因素发生变化,债的同一性并没有改变,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之关系,并存债务承担并不是产生新的债。所以,承担人加入后,债的内容还是以加入时原债务人现存的债务为准,原债务人引起法律关系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加入人也可以此对抗债权人。反之,在加入人与原债务人订约时,加入人因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只能有限度地使用。因为并存债务承担在未通知债权人时,保护利益尚未产生。如果已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能基于通知产生信赖,而疏于对原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因此,因加入人承担债务而在债之关系上所生的抗辩必须排除适用。
5、对于第三人就债权做出的担保,原则上不消灭,无论该担保是人保或物保。
因为并存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关系,对担保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债权人仍可对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行使权利,但仅对原债务人继续有效,对于承担人的债务不发生担保效力,除非担保人另外加以承认。
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二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3、须经得债权人同意。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为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债务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也移归债务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移归债务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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