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25人,包括Gan
被告:某城市的一家数据设备公司
被告:某城市的一家**服务合作机构
案件事实:Gan等25名员工向仲裁处提出暂停工资和服务的上诉要求补发工资
调查核实:
关某等25人于1985年因征地被安置在总行**电线厂工作,随后调到**汽车改装厂工作。1990年5月12日,**汽车改装厂与**视听艺术服务公司第二部门合作开发科技产品,并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根据协议,“甲方(**汽车改装厂)负责原人员的安置,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乙方(*视听艺术服务公司二部)应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考虑甲方的冗余人员。”此后,**视听艺术服务公司第二部门被撤销,**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协议。1992年**电器公司更名为**公司**,自1991年8月起,该公司以**汽车改装厂的名义向关某等25人支付报酬。1996年3月31日停产
**汽车改装厂已不复存在,全部财产已移交给**宇公司作为**服务合作公司的资本投资,财产总额540万元。之后,**服务合作机构租用了**汽车改装厂营业执照
关等25名员工的档案未办理移交给**公司的手续。停发工资后,6名员工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另一名员工因病死亡
分析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总部和**公司被视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1.总部是项羽和金环的共同上级
2.金环地产作为总部的资本投资项羽,即:,总公司在**公司占有一定份额
3.员工的人事档案没有从金环转移到项羽,而是由**公司发放工资
以上原因说明总公司和**公司都与员工有劳动关系,因此,将他们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合理的
在本案的审理中,认为两名被告侵犯员工的事实是存在的,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就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而言,两被告分别承担50%,为了使本案简洁明了,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仲裁结果如下:仲裁委员会裁定:1.关某等24名职工(死亡职工除外)1996年4月至10月的基本生活费为180英镑张*丽(已故员工)1996年4月至6月的月生活费为180元,三个月共计540元,**公司和总公司分别承担270元的一半
3.张丽的丧葬费为800元,总公司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仲裁费为300元,由**公司和总公司分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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