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关于违约金约定,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现在单位要与我签订岗位责任聘任书,书上有违约责任,期限也比劳动合同期限长,我想请教一下我到底应该签不签?透露一下,我想跳槽。读者:le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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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公司签订了岗位责任聘任书,则该岗位责任聘任书与劳动合同一样都是你们双方合意的产物,签订后双方都应当遵守。由于岗位责任聘任书的签订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则可以认为后面的合同,即岗位责任聘任书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也就是说违约责任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按照岗位责任聘任书来确定。
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而其第十四条对“服务期”又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也就是说你单位只有在约定服务期或保守商业秘密这两种情况时才可设定违约金,否则该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你们单位在岗位责任聘任书上设定的违约金是这两种情况之一,那么岗位责任聘任书还是不签为好;若岗位责任聘任书上设定的违约金不属于这两种情况,那该条款对你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至于劳动期限的问题,由于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本未到期,因此该期限延长对你离职并不造成影响都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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