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商用土地使用证)(该土地无房产),因国家建设被征用,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取得了搬迁收入。这种无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搬迁是否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来执行。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无房产)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取得收入不属于拆迁补偿款,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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