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条件是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具有下列若干条件之一者方可以取保候审:
首先,针对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使用附加刑罚的案情;
其次,针对可能判处在期徒刑之上刑罚,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至于引发社会威胁性质的案件;
再者,针对因具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或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母亲,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同样不致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
最后,对于起步阶段的羁押期已满,但在审结之前仍需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申请前往外地的条件,此项法律条款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获准离开羁押场所,从事必要的社会活动,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若申请前往外地,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因前往外地而加剧,是否具备稳定的居住地及联络方式,以及是否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等等。若申请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并能证明其前往外地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且有相应的担保措施,那么申请前往外地的取保候审申请或许会获得批准。
然而,具体的审批条件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司法机关的判断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吗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条件是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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