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键是如何理解“房地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没有对“不动产纠纷”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首先,商品房无疑属于房地产。房地产买卖纠纷应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确权、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征收、房地产侵权纠纷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无条件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它是由合同标的物即不动产引起的。违约只是一种表面形式,实质上是房地产买卖纠纷。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他家阳台上的煤气总管。该索赔属于侵权性质,属于“房地产纠纷”,应由清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纠纷,应当是指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确认、房地产征收、房地产侵权纠纷。该争议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此基础上,对不动产物权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确权、房地产征收、房地产侵权纠纷等纠纷应当实行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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