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原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21:13 171 人看过

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另外,1953《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第5条分两款,第1款规定了须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拒绝执行的理由。第

2款涉及到违反执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决定依照这些理由拒绝执行裁决。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

(1)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及其实践为中国营造了区际司法协助的可能和环境。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就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存在一个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间则没有类似的统一规范。综合域外经验,可以认为,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可以进行如下四种选择,即双边协议模式;各法域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纽约公约》模式。前两种方式为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通常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为晚近时期学人所首倡的尝试性模式,《纽约公约》模式则标志着一种比较成熟的协助水平和路径。对上述模式进行探讨对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一、双边协议模式双边协议模式是指由中国四法域彼此两两之间进行协商,分别达成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安排或者协定。这种模式的出现引发了褒贬不一的争论,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地位平等原则,即双边协议的方法实际上是将国家的中央机关与属于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放在平等的地位,而中央机关在本质上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并不代表任一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内地与其他三法域签订的此种协议不合适。笔者以为,双边协议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劣之处,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扬弃,以促进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双边协议模式的合理性1双边协议具有务实性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可谓错综复杂,四法域不仅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存在巨大差别,而且还横亘着意识形态的冲突和紧张,尤其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政治对立更加剧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尖锐性及其相互协助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的方式才能求得彼此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双边协议就是以对话的方式进行彼此接触的成果,也为后续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伴随海峡两岸关系的回暖,尤其是两岸人民的跨峡经济交流日趋频繁,通过双边协议模式首先进行民间性的仲裁裁决之承认和执行,具有务实性。相比于两岸的司法判决而言,民商事仲裁裁决更具有获得优先协助的可能,这不仅是因为仲裁裁决的政治色彩更弱,更因为柯*东先生对当代社会发展所作的断言,即私法问题与公法问题、法律问题与政治应该分别对待的现实主义”风格。2双边协议符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性特点我国存在的四法域彼此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程度的难度。大致而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最为缓和,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活动最为频繁和有效。有学者研究指出,香港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数量呈现出逐年急剧增长的特征,其中1993年为14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58.3%强;1994年为10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58.8%;1995年达到了24件,占当年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80%。而到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法院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竟高达100件以上。反观内地与澳门,澳门地区回归前没有与内地共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尽管有不少内地裁决试图在澳门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直到后过渡期的199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裁决才得到澳门法院的执行。尤其是内地与台湾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则相对被动、消极得多,导致此种现状的原因,除了相互之间经贸往来在密度和热度上有所不及以外,还在于意识形态的障碍。因此,按照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可认为,内地与台湾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难度最大,内地与澳门之间次之,内地与香港之间则最为宽松。不同难度呈现出的阶段性决定了不能用一种统一协议的方式来对待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只能采取分别的双边协议模式。

《仲裁法》第73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事仲裁相关文章
  • 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已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在适用公约的规定时,应注意我国作了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
    2023-06-02
    55人看过
  • 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已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在适用公约的规定时,应注意我国作了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
    2023-06-25
    145人看过
  • 简析一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案
    一、对**满公司现提出之申请,本代理人认为此申请程序上存在如下瑕疵,该等瑕疵已足以使贵院不予承认**满公司之申请:1、现**满公司之申请书不是**满公司本身签名而是其代理律师翁*中律师签名,虽然本代理人注意到**满公司给予其翁*中律师有一定的权利,但本代理人认为:如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应则当事人本人申请、署名。在上述情形下,诉争申请无效,贵院可以依法不予承认。有关此点,具体如何认定由贵院确定。2、我公司至今未见到益都满合法存在的资料,如**满公司的商业注册证之类。如果益都满不能表明其主体合法存在,则其所谓申请当然无效。上述情形也关系到**满公司与我公司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之法律情形。根据任何可知国家的法律及惯例,如当事人不存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所涉合同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可可协会即不能依据所谓仲裁协议予以仲裁,涉争裁决无效。3、现申请人明示申请(注:本意见
    2023-03-21
    103人看过
  • 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双方当事人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面临的是在国内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无涉外因素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观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则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且可能影响内资企业的仲裁利益,另外还考虑到可能因外国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有限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只要国内当事人不是刻意规避法律,损害境内公共秩序,逃避内国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管辖,则应当对该类商事仲裁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一律加以禁止。三是肯定观点。裁决当事人的国籍与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均与外国裁决的认定和《纽约公约》的适用没有关系。如果我国认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协议无效,这无疑会导致因此种仲裁协议而在我国境外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涉及双方中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将无法适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3-06-05
    339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带有国际或外国因素的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可以自动执行,但也有败诉方不愿意执行裁决的情况。此时,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或其他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它还可以诉诸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其裁决义务(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上,我们主要讨论各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式的不同规定。纵观各国的立法,大致有四种方式:1.将外国裁决视为外国判决,我们一般只审查该裁决是否违反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原则。如果没有,我们将发布强制执行令,例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和其他国家。2.2.将国外奖励视为国内奖励,按照国内奖励实施程序执行,如法国、德国、日本、希腊、比利时等国家。3.将外国裁决视为合同债务,将其转
    2023-05-07
    460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怎么做
    我们处在一个贸易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如今对外资本不断扩大,这样也令我们碰到了许多的经济纠纷。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发生在国外的事件,我们可以在外国申请仲裁。那么关于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到底是什么情况呢?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条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能够得到自动履行的,但是也存在着败诉方不愿履行裁决的情形,此时胜诉方除了对败诉方施加商业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裁决外,还可通过求助于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迫使败诉方履行裁决义务。(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2023-06-02
    87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 更多>

    #商事仲裁
    相关咨询
    • 拒绝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6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4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 外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怎么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5
      提交仲裁的仲裁机构是必须要有双方国家的人参与才行。并且关于国仲裁裁决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情况我们适用的是国际上广泛同意的才执行,对于一些还没有得到国际认可的可以不执行。
    • 用人单位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7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体是谁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1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