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
摘要: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该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结合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装装璜名牌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
一、旧体制的“后遗症”
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条件下,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国家已放弃计划经济模式,推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仍然执意利用旧体制赋予的特权,与其他企业争利,就是不正当的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利用“桂花陈酒”包装、装璜对北京葡萄酒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北京葡萄酒厂是家有近百年历史的老厂。1956年起研制“桂花陈酒”,1962年制成,并确定了使用至今的包装、装璜。1963年注册商标为“真如意”。“桂花陈酒”三十多年来,一直是北京葡萄酒厂独家生产、并成为深受欢迎、远销欧亚、美洲、大洋洲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著名商品。由于国家当时对出口商口实行统一对外,工贸企业内外销经营权完全分开。酒类等由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负责管理,统一使用商标,生产厂家要放弃厂名,改称“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监制”。1970年前后,北京葡萄酒厂的“真如意”牌桂花陈酒就是按上述政策换成了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的“丰收”商标。其余包装、装璜仍保持原设计。后“丰收”牌商标划归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北京葡萄酒厂获得了外贸自主权,改变了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的独家出口地位,砖是该公司停止了北京葡萄酒厂使用其“丰收”商标,并称取消北京葡萄酒厂“桂花陈酒”“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此外,还与人合资办厂生产桂花陈酒并仍使用与北京葡萄酒厂的“桂花陈酒”完全一样的包装和相近似的装璜。起初,装璜之间的差别还稍大些,最后索性用完全相同的包装与装璜,并声称该包装、装璜也属北京粮油进出口公司。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83人看过
-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199人看过
-
正推进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18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24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230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13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反不正当竞争应注意的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1(1)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丰富。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丰富后的混淆行为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司法实践案例涉及混淆行为的总结,如,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使用,又如在香港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公司名称后到大陆适用等。 (2)新法对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对“混
-
最近看到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商业机密是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4现有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鼓励创新及保护创新成果的需要了。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及侵权人均被定位为“经营者”,而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仅仅“给经营者造成损害”,方能获赔偿。这对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员可能很不公平。不难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示范法条”虽然其他条款均与“企业”相关联,唯
-
-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
《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竞争可以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