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09:51:10 288 人看过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代位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惟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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