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了一般情形下,是否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还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行政诉讼中,有关被告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条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原告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对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间的有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被告应当提供适当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就推定原告的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这一条款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所以,被告也应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二、不作为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在起诉被告有不作为类型的案件当中,作为起诉的原告应提供所起诉的被告在其做出的行政程序过程中曾经提出了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被告的不作为时,应当先行证明其已经提出过申请,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原告在被告所受理的申请的登记制度中,对于所存在的不完备等其他的正当事由如果不能提供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其做出合理的说明,应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了申请的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在原告因为被告所受理的申请登记制度存有不完备等其他正当的理由而不能对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能够对其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形除外。
2、被告若依职权且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被告应依其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除外。有学者认为,在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处于指控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防卫的法律地位。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应当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以上规定体现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当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当时不具有履行职责的条件等,被告的不作为具有合法性时,被告应提出证据证明。
三、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本条体现了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此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提出某些反驳或指控,对于这些指控被告否认,那么原告就有义务举证,如举不出证据,其指控不能成立。
(二)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规定了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还详细列举了一些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此处的免责事由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若举证不足,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相关请求人进行损害赔偿。
四、结语
由此观之,我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结合,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救济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举证责任倒置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往往地位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它的优点一是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举证优势,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公平正义;二是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职权滥用。
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设置有相对的合理性,体现了诉讼机制不仅仅是一种实体权利的分配机制,它的真正价值在于追求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维护和协调社会法治秩序。
-
略论我国的行政收费制度
171人看过
-
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责任
304人看过
-
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5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的规定
269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
436人看过
-
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证据制度的构建
174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机关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91、诉讼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中进行行政诉讼时,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行确定。 2、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中,举证方式需要注意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 1999年 11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与分配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3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举证责任主体与举证责任范围。举证责任主体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对某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主体,而举证责任范围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主体要负责举证的事项界限。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姜明安和刘善春两位教授就持此观点。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具
-
行政不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0(1)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告以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申请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符合起诉条件
-
论我国行政制度属于报告调研类论文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纳以后直接来拿,节省时间。同时。常见的论述模式是:首句为小论点或承上启下的过渡词句;中间围绕小论点,它能直接勾勒文章的脉络,可迅速地展开写作,减少失误;最后结合论述内容写一两句小结的话语。另外,文章的整体论证结构常用正反对比式,运用恰当的事实。其中首句和末句的写作最重要、理论论据,或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分析说理,显示全文的论述思路。许多道理只要从正反两面说了,就基本上可做到论述严密。在考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