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16:22:37 364 人看过

目前通说认为,虽然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有所不同,但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且标的物由买受人直接控制,所以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试用买卖应适用与一般买卖相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试用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指狭义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即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因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合同此时生效,则交付完成,其交付方式应适应《民法典》第226条的简易交付规则。

一、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负担规则,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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