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调整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21:10:22 383 人看过

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辅助标准则是调整方法。商法在我国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根本的依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所谓特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否不同于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完全被民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包容,则商法就没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商法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股权代持协议是商法的内容吗

是。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而言,对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传统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此即狭义国际税法观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国家和跨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即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税收关系整体。因此,国际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等跨国纳税义务人。按照这种观点,国际税法是现代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此即广义国际税法观点。??涉外律师网的上海涉外律师所采取的是广义国际税法观点。
    2023-06-05
    116人看过
  •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关系,即民事(商品)性质的和行政管理性质的房地产关系。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儿项;推荐阅读:最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所以,房地产法需要调整土地、房屋财产关系。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化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管理、监督行为,也需要房地产法加以调整。5.
    2023-06-05
    139人看过
  • 刑法调整对象新说
    法律综合知识
    一、刑法调整对象的若干观点评析就笔者所知,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广泛社会关系说”、“罪刑关系说”和“刑事法律关系说”,其中,以“广泛社会关系说”的影响最大。(一)“广泛社会关系说”评析该说认为:“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凡是涉及到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予以保护。”(注: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都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注: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也认为:“刑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该说在我国影响最大,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最大。笔者认为“广泛社会关系说”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1.该说不符合
    2023-06-04
    122人看过
  • 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
    2023-06-05
    259人看过
  •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主体因参加社会保障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非政府公共机构、企事业等单位以及公民在实现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2、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4、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5、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2023-06-06
    69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
    2023-06-06
    32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民法的调整对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6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8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4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统称为财政关系。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对“劳动关系成立”的界定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