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王娜患癌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旅行社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之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旅行社须支付王娜病假工资,并退还其垫付的应由旅行社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旅行社对此裁决不服,将王娜告上南京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向王娜支付任何费用,理由是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但这一诉求被鼓楼法院驳回,王娜赢了官司。
起因女导游患癌住院单位没发一分钱工资
2000年初,26岁的王娜进入南京一家知名旅行社上班,从事境内外导游工作。初进旅行社时,公司未与王娜签订劳动合同。在王娜干了3年后,由于其表现不错,公司才和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王娜名义上是旅行社的一员,事实上却承受着不平等的待遇,因为她违心地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自愿不享受公司的一切劳动福利待遇,如需办理社会统筹、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须本人先交费,公司方予办理。此外,以公司名义通过考试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愿由公司保管。王娜之所以出具上述违心承诺,是身不由己,否则公司就不跟她签劳动合同,而没有劳动合同,她的导游证就没法获得验证,就无法上岗。事实上,类似的遭遇也绝非王娜一人,全国的许多导游都面临着同样境遇。
2011年3月,长期超负荷工作且饮食起居无规律的王娜病倒了,经医院检查,她患上了胃癌。王娜住院治疗期间,医疗开销惊人,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外,个人仍要承担很高的费用,而单位却未给她发一分钱的病假工资。
交锋旅行社不服仲裁将女导游告到法院
面对王娜的交涉,其单位并不理会。之后,王娜向单位申请就医补贴,这年11月4日,旅行社以慰问为由,补贴了王娜8000元钱,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2011年11月,王娜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同年3月至11月的病假工资共8208元,退还由自己垫付的而应由旅行社支付的社会保险18089元。同年12月23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王娜的主张。但旅行社却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并将王娜告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己方不向王娜支付任何费用,理由是王娜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挂靠性质,其本人也书面承诺不享受单位的工资和劳动福利待遇。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的那一刻,王娜的心都凉了。幸运的是,法律援助部门出面支持王娜维权。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先后3次开庭,每一次庭审,双方的交锋都十分激烈。旅行社坚持认为其与王娜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为一方面从未给王娜发放过工资,二是王娜事先写有自愿放弃一切劳动福利待遇的承诺。
判决法院为女导游主持公道要回工资和社保
2012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主审法官孙晋辉敲响了开庭宣判的法槌。法院认为,王娜向旅行社出具的《承诺书》,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故该承诺中的福利待遇、社保缴费条款不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旅行社指双方仅存在挂靠关系,无须向王娜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由王娜缴纳全部社保费,因该约定免除了企业的法定义务,属无效约定。
因双方没有明确具体工资,故根据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王娜病假期间的工资为人民币8208元(1140×80%×9);王娜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1日间,共向旅行社单位缴纳了9912.3元的社保费,按国家规定,王娜应承担其中的11%,旅行社应承担其中的89%即8822元,该笔费用已由王娜缴纳,旅行社应退还给王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王娜病假期间的工资8208元,退还其向王娜收取的社保费8822元。
法官说法
女导游胜诉的两个关键问题
1、为何能认定王娜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主审法官孙晋辉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王娜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且首份劳动合同还就解除合同不当的责任进行了约定。王娜给旅行社付出过劳动,旅行社公司也向王娜支付过报酬,王娜自2001年起就以旅行社单位员工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且2008年12月份以后是由王娜以单位的名义为自己缴纳的。旅行社提交的材料亦证明,王娜服从旅行社管理,且将导游证、领队证交旅行社保管,故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2、旅行社称王娜未从自己处领取过工资,那么王娜主张病假工资的依据何在?
孙晋辉告诉记者,王娜虽未从旅行社处获取工资,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的工资分配条款,该条款虽未明确具体的工资数额,但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王娜于2011年3月因病住院,并被诊断为胃癌,旅行社自同年3月起就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王娜主张病假期间的工资,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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