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款利息是否要追缴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三、贪污大要案的范围有哪些
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四、贪污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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