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在探讨跨境经济犯罪的原因时,应该与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结合起来,以便能够从多角度、全方位把握跨境经济犯罪。
1、区际间的特殊地理环境成了跨境经济犯罪的“天然通道”
以东盟为例,东盟10国中,越南、老挝、缅甸三国与中国陆地直接接壤,而菲律宾、印尼、文莱三国也是与中国隔海相望,这一特殊的地理优势促进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特殊的地理环境,在国境边甚至是跨越国境从事洗钱、贪污贿赂、经济诈骗、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广西凭祥市是我国通往越南和东南亚最便捷的陆路通道,该市有中越边境线长97公里。由于中越边境很多地方无天然屏障,除一些边民集市点和出入境口岸外,其余边境线几乎处于“有边无防”的状态,一些越方人员可通过“便道”自由出入中国境内。云南省“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临沧、德宏、西双版纳与缅甸、老挝接壤的边境一线,业务主要以非法买卖外汇、转账、汇兑和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在发展初期,主要是在边境地区进行小额流通货币的兑换。而后经营的币种越来越多,所涉的范围越来越大,资金雄厚,汇兑极广。据有关部门调查,1998年7月至1999年10月,瑞丽“地下钱庄”汇兑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亿、缅币8.8亿、美元600万元、港币3.4亿。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区际间的特殊地理“优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是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边境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影响双边经济贸易的正常交往。
2、区际间发展的差距成为跨国经济犯罪发展的催化剂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历史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国际社会构成一个动态世界,全球发展的非均衡态带来诸多问题。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就可分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经济刚刚进入迅速发展期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十分落后的穷国,而且,这种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加大。
根据目前资料分析,跨国经济犯罪尤其集中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因为:
第一,跨境犯罪分子为了攫取非法利益,总是更多地醉心于在财富集中的地区进行活动。发达国家和发展快速的发展中国家集中了大量的财富,犯罪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更多。
第二,财物的流动速度与范围同犯罪的增减呈正比关系。就跨境经济犯罪而言,财物的跨国流动的机会、速度、频率的增加或多或少都存在着空隙和漏洞,这些便给了犯罪分子钻营的机会,也是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利益所梦寐以求的。
3、区际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使跨境经济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应该说,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是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机会。之所以会出现各国间法律制度的极大差异,是因为各国的传统习俗、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国家体制等有较大不同。例如,“洗钱”行为在西方国家被公认为是犯罪,但有不少国家并不将此类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对奖金的来源不予过问,甚至对此类资金明知存在问题,也持欢迎态度。又如,有的国家将跨国诈骗犯罪仅视为民事行为;对同一犯罪,不同国家的处罚标准有时也悬殊较大。
就跨国犯罪对策直接关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看,这种差别主要有:
第一,各国刑法规定中,对某些行为规定犯罪或不规定犯罪不一,对于同一行为,有的国家因诸多因素的影响可以规定为犯罪,而在有的国家只认为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债权或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对同一行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的罪名。罪名的差异意味着法律规定的内涵不一,处罚不一,造成犯罪分子选择机会的增多。
第三,同一行为,即便法律规定均构成犯罪,但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如走私、诈骗等犯罪,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罚标准都区别极大。因此,国际上职业犯罪分子深谙各国间法律之差异,从而有效地规避各国法律之严刑峻法,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制裁。
4、腐败现象的广泛存在间接的成为跨境经济犯罪的“护身符”
腐败有行贿、受贿和贪污等多种形式,它可以超越国界,而行贿、受贿和贪污等本身又是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扮演着帮凶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跨国犯罪集团为了实施犯罪,要多方面牢固地与国家和地方政权中的某些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互惠共生、结为一体。跨国犯罪分子还时常利用非法获得的巨款通过政治捐款或直接行贿,收买腐蚀政府和司法官员,这就使得对他们的打击往往效果不大,使得跨国犯罪分子的势力范围和活动能力愈来愈大,更加胆大妄为。还需说明的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的反腐败成效比较显著,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贪污和转移资产等就相对较为容易。因此,当前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腐败呈大幅增加的趋势,采取严厉、有效的反腐措施,就成为这些国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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