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结构和人生观(两者互有联系又有差异)两方面因素的存在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思想根据,但它们各自并不当然与犯罪行为发生直接的联系,它们还须通过犯罪动机的形成才能显示出产生犯罪的原因作用。
犯罪动机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犯罪动机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推动力,是犯罪心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上述两方面个体原因的结晶,是内部心理与外在行为的纽结点。犯罪动机一旦衍生出罪过,犯罪行为便同时实施。罪过是刑法上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属于刑法学范畴。犯罪动机刑法学虽涉及但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基本属于犯罪学(犯罪原因论)范畴。可见,犯罪动机又是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纽结点(临界点)。
(一)犯罪动机的形成。
1、动机的概念
动机一词的原义是引起动作。关于动机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分歧。一般认为,动机是指激起个体活动,使活动按一定目的进行,以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一种心理过程。简言之,动机是推动人去活动的内心动因。
心理学认为,动机是个体需要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激起行为,而且使行为保持定向,使行为具有目的性。
2、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是个体反社会需要(犯罪需要)的具体表现。
反社会需要是一系列主客观犯罪原因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反社会需要的产生也就是犯罪动机的形成。这种动机的存在,一旦遇到适宜的外部刺激,就会外化为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得逞,便发生反馈作用,转过来又强化其反社会需要,从而进一步强化犯罪动机,促使犯罪行为在更高水平上重复进行。
3、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往往伴随着动机斗争。
在现实世界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在各种不同的动机之间会产生心理冲突,这就是动机斗争。例如,一个人想犯罪,但又怕法律制裁、道义谴责、亲友鄙视等等,产生强度不等的反犯罪动机。动机斗争有时很激烈,尤其是有些初次犯罪的人。斗争结果,如果反犯罪动机占上风,原有的犯罪动机便不会付诸实施而烟消云散;如果反犯罪动机被战胜,原有的犯罪动机便会在适当外界条件下(有时甚至个体会主动地去创造条件)变为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往往也很复杂。相似的动机可以表现为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例如报复动机,分别可以体现在杀害、侮辱、盗窃、奸淫等行为中。反之,不同的动机也可以表现为相似的犯罪行为。例如贪利、报复、嫉妒等犯罪动机都可以体现在盗窃这一种犯罪行为中(二)犯罪动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对犯罪动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
1、以产生犯罪动机的不同需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的犯罪动机和精神性的犯罪动机,或者分为生物性的犯罪动机和社会性的犯罪动机;
2、以犯罪动机产生的过程长短为标准,可分为渐变犯罪动机和突发犯罪动机;
3、以犯罪动机被主体意识到的水平为标准,可分为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
生活实践表明,人的行为动机绝大部分是意识到的动机,但也有一些是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是指个体对动机本身很模糊或者根本不清楚。这种动机在本质上与意识到的动机一样,也是需要的表现。它的特殊性在于以情绪体验的心理反映方式表现出来的。意识到的动机是以明确认识的心理反映方式表现出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故意犯罪(个别间接故意犯罪除外)是以意识到的犯罪动机为内动力,过失犯罪(还有个别间接故意犯罪)从心理学上分析存在着未被意识到的犯罪动机。前者占绝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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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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