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0:45:50 488 人看过

一、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根据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哪些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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