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不少于2人,且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承担。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4、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并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程序。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让犯罪嫌疑人确认自己的身份,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并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确保其能够正常陈述。
另外,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让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口供。
综上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明确的,侦查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通知其到案,并出示工作证件,让犯罪嫌疑人确认自己的身份,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当遵循罪行法定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并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此外,侦查机关还应当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让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口供。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合法、公正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讯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案由和案件来源、主要犯罪事实、决定立案的根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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