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承包商的资质有什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3:34 398 人看过

根据《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关施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通过资格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部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时进行资质审核的通知》,改制后进行资质复审应注意以下事项:,企业重组、分立:(一)下列企业重组、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企业资格,重新核准:。

①企业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即将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和业务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

②企业衍生分离(又称“存续分离”),即将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和业务分离,建立一个或多个新企业,而原来的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原相关资质,或者原企业不再具备资质时,新企业申请原企业的原相关资质;(三)企业经济性质发生变化,即境内企业全部或部分被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企业性质由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者因外国投资者退出,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企业商务部。

在上述两种情形(1)和(2)中,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性项目履行、法律责任继承或者分割的说明材料;分离后的两个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同一资质类别的,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性项目业绩;第三种情况,变更后的新企业在申请原企业资质时,不得提交代表工程业绩的材料。

外资收购内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建筑工程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企业改制、合并申请资质证书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换证。

①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的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

②企业新设合并,即若干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格;

③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企业申请继承原国有企业的全部资格;国有企业投资的其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设立新的法人企业,原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不再具有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新企业申请继承与原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资质。(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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