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7 21:45:34 38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齐全、真实。

二、办理材料

标明临时建筑。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无,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

如取得需提供。

无,需要说明情况的。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

如取得须提供。

如取得须提供。未取得的则参照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事项要求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图、设计文件等材料。

如属招投标方案的。其中中标方案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各1份。

无,必要时提供。

由设计单位计算、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1.A3规格图册1本(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并注明图册内容与蓝图、电子文件一致),蓝图(一式五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且与CAD电子文件及规整文件相一致),相应的电子文件格式;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文件采用dwg格式,图册电子文件采用jpg、pdf格式;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分期建设指标表、建筑物位置图、多角度的彩色效果图,包括日、夜景效果图(其中1张应将周边建筑物的照片放入彩色效果图中),属小区项目的另提交鸟瞰图,重要建筑、临38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或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建筑,提供不少于3个不同建筑风格的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图须盖设计单位资质章及注册工程师章,并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确定需要重新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申请单位按要求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遗失补办的项目提交。

如有需提供(原件备查)。

如有需提供(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构)筑工程)》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构)筑物工程)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构)筑工程)》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构)筑物工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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