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领域典型渎职侵权犯罪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09:56:07 95 人看过

交通管理部门肩负着建设、维护道路系统,执行交通法规、制度,统筹协调交通运输事务的重要职责,把交通比作血管,交通管理部门就如同照看这些血管的内科医生。也正因为交通运输的意义重大,交通管理部门的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现象就格外值得警惕。

滥用职权

案例1

清远市佛冈县交通局原副局长何*龙

虚构工程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何*龙,曾任佛冈县分管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财务、公路股的副局长,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任职期间,通过虚构项目计划,他多次滥用职权,给国家带来至少219.4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2008年,由何*龙主持,佛冈县交通局向上级单位递交了一份以“光基桥危桥改造”为名义的虚假计划。事实上,计划中要修建的这座桥,早在2005年2月,佛冈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就曾上报申请了这一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补助资金,当时,清远市交通局批准了该工程,并同意拨28万元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该项目。何*龙却在明知该项目已经立项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指示他人进行重复立项申报,用这一手张冠李戴的把戏额外骗取了24.4万元资金。

不久后,何*龙再次故技重施,指示县地方公路站工作人员炮制以“水来镇大桥渡改桥”为名义的虚假计划。而迳头镇水来镇大桥建设工程,在2008年3月11日就已由佛冈县交通局通过合法程序成功立项,计划拨给资金65万元。何*龙再次揣着明白装糊涂,骗取资金145万元。

2006年12月4日,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委会将佛冈县新车—大车公路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公路建设相关资质的个体承建商。依照有关法规,交通局应对建设单位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委会进行处罚,何*龙明知如此,却出于个人目的,滥用职权,违法处理案件,直接指示工作人员不要查处,造成国家罚没收入损失至少50万元人民币。此外,何*龙在佛冈县交通局任职期间,还利用自己负责和主管公路工程立项、招标、资金拨付、工程监督管理的便利,收取个体施工队老板给予的“好处费”总计约102.5万元人民币。

2010年3月27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何*龙立案侦查,同年7月5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7日提起公诉。2010年10月20日,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除退清全部赃款外,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点评】

该案由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查办,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配备办案力量,采取了秘密和公开相结合的形式展开初查,果断出击,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重大经济问题。全案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典型案例。

玩忽职守

案例2

原南海市交通局局长刘*衡

私自放贷致国家上千万美元损失

原南海市交通局局长刘*衡,玩忽职守,擅自将该局成立的**威通国际有限公司融资所得以高利率借给香港老板2540万美元、700万港元。由于该借出行为没有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结果造成上千万美元损失。

1992年9月南海撤县设市后进行大规模的道路桥梁建设,南海交通局受当时市政府的委托承担了为南海路桥建设筹集资金和具体建设任务。为完成这项工作,南海交通局1993年成立了以刘*衡为董事长的**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和**威通国际有限公司,由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南海部分道路收费权向社会融资。

1994年,刘*衡结识香港商人黎×基。黎*刘提出其****公司想向**公司借款投资房地产业务,**公司每年给回20%的固定利息,盈利后还可以分红给**公司。刘*衡没有对黎×基的资产情况、信誉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做调查,也没有经交通局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更没有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即擅自决定借款给黎的**公司使用。

从该年6月到1995年4月,刘*衡将**公司融资得来的部分资金,分6次转借给**公司,合共2540万美元、700万港元。以上借出的款项全部没有要求**公司提供抵押,只由黎×基本人“个人担保”。在借款过程中,刘*衡等人在出现**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已到期借款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组织追收欠款,还同意向**公司继续借出款项。经审计,**公司先后只归还本金460万美元、人民币927.54万元,支付利息7314650.03港元,其余本金、利息至今无法收回。

2005年3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刘*衡立案侦查,2006年6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4日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刘*衡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路桥建设资金的过程中,违反路桥建设资金用途,在没有对**公司及黎×基的资信进行详尽调查的情况下,擅自出借路桥建设资金,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巨额的路桥建设资金无法收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巳构成玩忽职守罪。2007年8月10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衡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9日,佛山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南海交通局局长刘*衡玩忽职守案是由南海检察院组织查办的一起发生在交通建设领域的重大渎职犯罪案件。该案案发时间早,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且涉案资金的流动均发生在境外公司。在南海政府的支持下,南海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克服种种困难,积极赴境外取证,彻底查清了刘*衡违规出借路桥建设资金,导致巨额的路桥建设资金无法收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依法惩治了渎职犯罪的“昏官”。

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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