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52:04 262 人看过

(一)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

1、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及落后表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竞争创造必要的前提,促使企业自主经营,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通过《破产法(试行)》的实践已提出了不少问题,比如: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破产法进一步完善,重新颁布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

2、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需要新的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正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惯例靠拢,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备的《破产法》。根据国际惯例,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必要保留政府行政干预的条款,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问题,都应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去。以使我国破产法更为规范,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在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对于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有益的。

3、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宣传。《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介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更有效地防止破产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地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研究。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好,局部可以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兼并。对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国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强制的管理与换价,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制度。根据《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进行债务公开,破产警示,执行强制破产制度,使全体债权人得公平的清偿,而免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使得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无机可乘。

(三)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人员。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整体上的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来看,要抓好破产案件的处理,防止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的假破产案件的发生,清算组是关键。按照市场原则,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清算组的工作也应走市场化的道路,及时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所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等有关机构中指定,成员由所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事务所的工作。这样,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就能有效地铲锄“破产”逃债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四)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

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具有特定的程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一规定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缺乏途径和措施,使“破产”逃债有可趁之机。因此,准确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关键的第一步,要从破产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入手,全面审查,其中着重从以下三方面严把审查立案关。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根据《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予以受理;当然,有的国有企业,如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根据《破产法》不宜宣告破产,所以,对这类企业的破产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对此,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呢?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法知识相关文章
  • 重组中破产逃债及防范对策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机制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制订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理、处分,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一、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
    2023-06-04
    267人看过
  • 对破产逃债说“不”
    清白的城市记录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在一些地方已屡见不鲜。据一项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有51%的企业逃废债务,逃废贷款本息占贷款总数的31%。在企业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利用破产逃债首当其冲。某省一个县在3周内从政府机关抽调了20多名干部到法院办案,一下子处理了30多家企业的破产案件!民间流传的难言之隐,一破了之,谈破色变,在有的地区成了真实的写照。在个别地区,破产甚至成为赤裸裸的逃债———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为要旨的破产制度,成了逃债的手段!在此背景下,上海难得地保持了清白的记录———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反映,在人民银行对全国企业逃废债务状况的调查中,上海,这个工商业高度集中的城市,没有一例被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破产案件。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这是上海市高院院长滕一龙对上海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经验的概括。行使否决的权力在上海,把好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是法院为
    2023-04-23
    217人看过
  •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①在这里我们所指称的破产,实际上仅指其狭义上的概念——-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本是债务人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品缺乏竞争力、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等原因退出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常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优胜劣汰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合理体现。人民法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根本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一些地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还债之名,行破产逃债之实,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和市场经营秩序。国家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破产制度,竟演变成了一些债务人企业旨在逃废债务的一条金蝉脱壳之计,成为企业避债的通行做法。部分地方破产逃债现象还相当严重,2002年,江苏省某县政府为帮企业减轻债务
    2023-04-23
    318人看过
  • 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的法律对策
    解决公司逃避公司债务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该法理所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即法律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而坚持,以确保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切优势,但也决不容忍股东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
    2023-03-06
    183人看过
  • 对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对策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目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是金融资产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以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为多。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由于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一些地区和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手法也在不断翻新。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意识的银行坏账,而国有商业银行则是企业逃废债务的最大受害者,如今,银行的坏账问题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热点,保护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已经刻不容缓。一、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主要原因(一)信用体系不健全。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经济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内某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这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出现赖账、逃债等不良现象,长期逃废债务
    2023-04-23
    154人看过
  • 新破产法加大了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多部相关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网今天特别请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为大家详解有关破产法规法规方面的热点问题。王教授说,在针对有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上,新破产法相比旧法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他说,应该说在旧的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相当严重的破产欺诈行为,以至于学者们说,旧破产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了破产法的破产,世界银行在对中国国有企业破产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破产在很多情况下对债务人不再变成威胁而成为一种诱惑,什么诱惑?就是逃债的诱惑,如果破产欺诈逃债这个问题不能解决,整个中国的破产制度必然将走入歧途,所谓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就会存在重大的漏洞。他说,过去旧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破产逃债的问题,一方面有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必然选择的一种考虑,肯定能逃债的时候,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都希望逃一部分债,用于将来自己各方面的用途。
    2023-04-23
    278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破产案件由债... 更多>

    #破产法知识
    相关咨询
    • 对假逃避债务的对策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
    • 如何解决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对策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7-30
      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
    • 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人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
    • 破产法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05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直接占有, 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管理人了结未结事务的经营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于行使追回权取得的财产。
    • 破产法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5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