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对违法采取对财产的保全措施的认定,可以考虑以下因此:采取保全措施是否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是否超出措施种类和法定期限;采取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构成了诉讼法上的保全措施,同样适用《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3条规定。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某茶庄诉被告某区茶叶贷款纠纷一案期间,根据茶庄的申请,作出查封该茶行价值2万元货物的裁定。该区人民法院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查封了该茶行位于市中心的一间储存茶叶的仓库,但法院工作人员既没有清点被查封的茶叶数量,也没有制作查封财产清单,致实际查封数量不明。并由于粗心大意,仅在该房房门上钉上木板条及贴上封条,没有发现在该房门右上方有一没有窗叶的窗口,且没有贴上封条。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区人民法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宣布对查封的茶叶进行启封,但仅揭去贴在仓库木板门上的封条,没有开启用铁钉钉紧的木板门,也没有清点货物和制作启封清单。此后,茶行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责成区法院赔偿其损失。此后,在市人大和区人大监督下,在市商检、茶叶进出口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区法院启开被封仓库木板门,对仓库内茶叶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和检验。经质量检验,茶叶均霉变。
??茶行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超值查封,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区法院赔偿其茶叶损失及利息等,并提供茶叶进货发票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裁定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启封申诉人某茶行被查封的茶叶时未办理法定的手续,给申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适当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被申诉人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不予赔偿的决定;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本案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认为该院的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违法,即超标的查封,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茶叶没有采取不效措施及时处理,在启封时又没有办理完整法律手续,致启封行为无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31条、第28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决定赔偿茶行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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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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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执行判决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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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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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如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8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无罪,赔偿义务人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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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勘验现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1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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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5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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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5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