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和(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中的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按以下内容核定:
(一)企业有长期稳定来源用于建房的自有资金;
(二)企业原来提取的住房折旧和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费;
(三)企业自管住房出售的收入;
(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
(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住房资金。
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的部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减少上交任务。
三、中央企业要按照以上划转内容,认真测算,提出划转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核工业和航天工业系统报企业主管部门、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报农垦驻场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核。中企处要组织力量,逐户审核批复,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企业要根据核定的数额建立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单独核算,其所有权和支配权仍属中央企业,但在使用时,须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五、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六、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中企处按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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