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7:50 136 人看过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和(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中的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建立住房基金,应严格按照原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按以下内容核定:

(一)企业有长期稳定来源用于建房的自有资金;

(二)企业原来提取的住房折旧和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费;

(三)企业自管住房出售的收入;

(四)盈利(或亏损)企业按留利(或减亏留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企业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

(六)企业自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

(七)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八)其他住房资金。

二、上述各项资金中,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资金都可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企业缴纳公积金。其不足部分,经核定后,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或提租补贴,不得超过单位缴纳公积金或发放提租补贴总额的20%。经核定进成本的部分,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不减少上交任务。

三、中央企业要按照以上划转内容,认真测算,提出划转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核工业和航天工业系统报企业主管部门、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报农垦驻场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核。中企处要组织力量,逐户审核批复,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企业要根据核定的数额建立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单独核算,其所有权和支配权仍属中央企业,但在使用时,须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五、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六、中央企业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由中企处按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企业集团):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移交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办理1999年度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清算、财政补助资金的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脱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原行业管理部门脱钩的企业,在1999年3月底以前,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仍由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二)对于经批准脱钩后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年底同中央财政单独清算。该企业1至3月份通过原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并转拨的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在年底由该企业同中央财政一并清算。(三)对于经批准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从1999
    2023-06-09
    264人看过
  • 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保险企业: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商字〔1997〕50号《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我部进行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是指以下金融保险企业:1.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企业;2.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3.全国性金融保险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凡在财政部已单独立户的上述机构不在登记范围之内。二、应办理中央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须在收到本文之日起2个月内到财政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023-04-23
    40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5)93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并按其用途分别进行管理。(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支付的出让金计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二)企业从其他房地产权利人再次转让取得的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其摊销年限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确定。(三)企业因改变土地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入帐价格。重新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企业还应据此调整土地
    2023-06-05
    35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特点,现就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承办银行接受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各经办银行承办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要与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严格划分清楚,自营性业务要按规定并入所在银行的大帐;政策性业务要单独设帐核算,其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二、承办银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工作。对同时开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两类业务分别提取,共用资产可按有偿使用处理,租用方在租赁费用中
    2023-04-22
    42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
    2023-04-22
    29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下发后,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在参照党政机关的规定办理易地调动干部发放住房补贴时,有关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尚不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易地调动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原工作地无房的易地调入干部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向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的调入干部一次性发放面积差额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第5条的规定作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二、向异地调入干部因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一次性发放的地区差额补贴和向升职的调动干部发放级差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根据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符合《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非生产性企业以及未完成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二、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三、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四、国营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作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2023-06-05
    44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号:财综[2009]59号发布日期:2009-9-5执行日期:2009-9-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征收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照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执行。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专员办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
    2023-06-07
    7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5〕90号财政部2005.9.5.发出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办法》明
    2023-04-23
    41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失效]
    失效日期:1993-12-1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利润,应首先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是:(1)按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提取三项基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企业盈利(或亏损)的最终结果尚不清楚,同时注册会计师也未曾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查帐报告。鉴于这种情况,中外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以前,一般不能预分利润。但对经营好、没有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2023-06-09
    322人看过
  •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493号)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
    2023-06-07
    9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享受减半缴纳所得税等优惠。由于企业减、免缴纳税、费,影响到财政收入,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二、关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根据198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
    2023-06-13
    16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关于编制1996年度社会保障资金决算的通知》(财社字[1996]160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和《关于布置1996年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财综字[1996]113号)等三个文件已下发。根据上述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要单独编制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外,还要根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的要求,分别布置和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就此事来电询问应如何处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对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确与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同,应有其相对独立性,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要
    2023-06-07
    499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字[2000]878号)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和财政部《关于
    2023-06-10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注销财务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3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 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4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政策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