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恭义,男,1950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付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董付清于2009年8月1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宏达公司赔偿原告董付清大棚骨架款6000元,建筑安装及人工费用5000元,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宏达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恭义,被上诉人董付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28日,原告与其所在的梁园区谢集镇董千楼村委会其他大棚种植户一起共同以董千楼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价值6000元的大棚骨架,并于2007年11月8日付清了货款,该合同约定被告生产的大棚骨架保质期为八年。在保质期内骨架因质量出现断损,保修保换。因铁丝锈蚀,人为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致使大棚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负责任。2009年8月5日,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大棚骨架发生断裂并全部倒塌,造成原告损失17949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笔损失并承担本案评估费、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被告应举出自己生产的大棚骨架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但其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同时被告作为大棚骨架的生产者,其也应对自己生产的且在保质期内的大棚骨架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原告是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原告作为被告产品的受害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权。被告举证的农用大棚行业标准虽然是客观的、真实的,但不能达到其证明自己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目的,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大棚骨架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巡视、监督检查,该大棚骨架毁损不排除其有对出现问题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用不当的因素,其也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一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49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9449元的70%即13614.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大棚骨架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棚骨架的倒塌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不当,没有及时维修、更换铁丝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认定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被上诉人董付清答辩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评估报告为证,原审认定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是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于使用不当造成大棚倒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大棚骨架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全部倒塌的后果,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价格评估报告为证,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棚骨架断裂、倒塌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2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孙卫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鹏
===================================================
-
上诉产品质量损害能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189人看过
-
兰某与陈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462人看过
-
上诉人平舆县天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
213人看过
-
上诉人刘xx与上诉人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22人看过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期限
189人看过
-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463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诉讼期限是多久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9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6产品质量伤残赔偿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限为多久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71、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限是三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宏辉公司亏损怎么上诉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1不能上诉。 你在本案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没有上诉权的。 如果你对本案判决有异议,或者说你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基于合同相对性,你应当找宏辉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宏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市场提前收回给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期限是多久香港在线咨询 2023-01-0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