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23:55 50 人看过

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恭义,男,1950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付清,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付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董付清于2009年8月1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宏达公司赔偿原告董付清大棚骨架款6000元,建筑安装及人工费用5000元,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宏达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恭义,被上诉人董付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素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28日,原告与其所在的梁园区谢集镇董千楼村委会其他大棚种植户一起共同以董千楼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价值6000元的大棚骨架,并于2007年11月8日付清了货款,该合同约定被告生产的大棚骨架保质期为八年。在保质期内骨架因质量出现断损,保修保换。因铁丝锈蚀,人为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致使大棚倒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负责任。2009年8月5日,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大棚骨架发生断裂并全部倒塌,造成原告损失17949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笔损失并承担本案评估费、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被告应举出自己生产的大棚骨架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但其没有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同时被告作为大棚骨架的生产者,其也应对自己生产的且在保质期内的大棚骨架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原告是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原告作为被告产品的受害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权。被告举证的农用大棚行业标准虽然是客观的、真实的,但不能达到其证明自己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目的,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大棚骨架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巡视、监督检查,该大棚骨架毁损不排除其有对出现问题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用不当的因素,其也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一部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49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9449元的70%即13614.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宏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大棚骨架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棚骨架的倒塌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不当,没有及时维修、更换铁丝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认定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被上诉人董付清答辩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评估报告为证,原审认定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是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于使用不当造成大棚倒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大棚骨架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全部倒塌的后果,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价格评估报告为证,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大棚骨架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棚骨架断裂、倒塌是由于被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2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孙卫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鹏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2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刘某某诉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35岁。被告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牧某,女,汉族,29岁。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8日,我在被告的拜特超市购买两盒标识为美国进口康美达基因青春素,花费3320元。我食用后,网上查询其营养素成分表后,咨询相关部门,得知该产品配料中有药物成分,维生素含量严重超标,不宜乱食用。就此,我咨询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得知,人参、芦荟、胎盘素、核酸类生产销售须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批,取得保健食品证书方可销售。该进口食品在说明书上声称具有多种保健功能,但无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说明书标明的适宜人群中,暗示治疗癌症、
    2023-06-07
    88人看过
  • 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下痒村。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根,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温州市豪里特装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温州市蒲州三期工业区1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毅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温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又于2006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
    2023-04-23
    224人看过
  • 王政平诉重庆市洛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田延茂,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渝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清,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山川,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洛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委托代理人田延茂,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渝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清,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山川,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洛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王政平驾驶摩托车跌到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开发区的道路维修坑中,有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事故现场照片以及在场人证实,能够确认该事实。王政平经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等医院治疗,用去医
    2023-06-08
    62人看过
  • 耀某物资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河南耀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原告河南耀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耀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某公司经理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耀某公司诉称:2007年9月份,原告因建砖厂需要在被告处购买水泥预制楼板1000余块,每块单价42元,2008年6月28日原告雇工杨丰才在上楼板时,因被告所制楼板质量不合格,突然断裂,造成杨丰才左脚骨折被截肢(六级伤残)。现在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厂家应对其产品质量因造成人身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雇主,已支付杨丰才医疗费46039.01元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共计166039.01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此款。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购买的预
    2023-06-07
    390人看过
  • 某晚装有限公司诉郭某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晚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宁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希,(略)。委托代理人郭*友,(略)。委托代理人刘*超,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律师。上诉人顺德市**晚装有限公司因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1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友、刘*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被告自1998年2月在原告处担任保安员工作,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200元,在职期间,原告依法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2001年3月27日,原告在对部分
    2023-06-14
    373人看过
  • 上诉人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县良泰锌品厂、沈锦
    上诉人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攸县良泰锌品厂、沈锦来、沈年喜、孙友林、徐卫平、原审被告长沙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镇。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攸县良泰锌品厂。住所地:××省×县×镇。法定代表人彭秋兵,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锦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年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镇×××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省××市××乡×
    2023-06-07
    480人看过
  • 原告杨xx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新都汇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杨xx,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16号院1楼3-301室。委托代理人任xx,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任楼村,特别授权。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新都汇店委托代理人闫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xx诉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新都汇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任xx,被告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新都汇店的委托代理人闫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单价159元和149元的“艳鹿”牌T恤各两件,共计616元。该商品说明中标注,羊绒8.8%。超细羊毛41.5%的含量。后原告发现在穿着艳鹿T恤时,一流汗皮肤就痒痒发作,引起皮肤过敏的反应。后原告在工商局了解到被告销售的“艳鹿T恤”为不合格产
    2023-06-08
    420人看过
  • 上诉人李荣与被上诉人海南三乐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琼民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海南好好时代摄影图片有限公司工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后路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1001室。法定代表人吴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荣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色,被上诉人海南三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贾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海口世纪大桥夕照》系李荣拍摄的作品,曾获海口市委宣传部等联合组织的美丽的家园摄影大赛一等奖。自2004年6月起,三乐公司将李荣的上述作品使用在
    2023-06-08
    79人看过
  • 什么叫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我来说一下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吧: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二、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
    2023-02-04
    108人看过
  • 裴广良与郑州大富华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裴广良与郑州大富华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光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裴广良,男。委托代理人沈刚,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富华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功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功勤,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广良诉被告“郑大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广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刚、被告“郑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功斌、委托代理人陈功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4月,被告的销售人员到光山与我签订由被告生产的DA—630肉用鸭配合饲料销售合同。童波等十多个养鸭户因在我经营的门店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上述饲料,导致鸭苗大量死亡,后经权威部门检验,被告生产的DA—630饲料为不合格产品,鸭苗死亡系使用该不合格饲料所致。2007年9月,童波等11个养鸭
    2023-06-07
    190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法定起诉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超过二年期间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赔偿权利存在就应证明侵权责任三个方面构成要件,1、产品存
    2023-07-02
    458人看过
  •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什么不同?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如下区别:上诉人是指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人,被上诉人是二审案件的被告。上诉人可以是二审原告或者被告。上诉人是被告的,被告是一审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而且
    2023-07-08
    233人看过
  • 上诉人翟X与上诉人翟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培培,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北阳村。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西白水村。委托代理人郭长根,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新全,武陟县司法局西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翟培培与上诉人翟国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翟培培于2008年2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翟培培、翟国富均不服,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09年3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培培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上诉人翟国富的委托代理人郭长根、赵新全到庭
    2023-06-07
    357人看过
  • A单位与B单位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泸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B单位(以下简称矿山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周应和,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单位(以下简称石燕煤矿)。法定代表人郑仁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发,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B单位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1999)泸泸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1998年10月2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翻斗矿车(国标)30台,单价2400元,计72000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插销每台矿车二根,固定在矿车上,(活动)橡胶碰头,碰头每头支衬二根,碰头至大梁上下左右加固,三角板8块连接,大梁连接中间增二节横衬,牌方架小于70角钢;
    2023-06-05
    8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宏辉公司亏损怎么上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1
      不能上诉。 你在本案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没有上诉权的。 如果你对本案判决有异议,或者说你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基于合同相对性,你应当找宏辉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宏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市场提前收回给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 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多久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15
      1、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限是三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奖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需赔偿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奖品、赠品等虽不是商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物品,但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奖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也可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
    • 定的古董有质量问题,能否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我公司授权某经销商经营我公司产品,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在其经营过程中,产品被当地工商局检验出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在该经销商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诉讼请求有如下: 1、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赔偿消费者所支出的赔偿金4万元; 2、赔偿其支出的行政罚款1.5万元; 3、赔偿其因被行政处罚导致其经营受损造成的损失5万元。
    • 收到的产品产品质量损害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8
      产品质量缺陷如果造成消费者严重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伤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