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体现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7:12:33 418 人看过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

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9: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人身保险享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上的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得在其金额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对于人身保险,我国法律与各国法律一样,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一个区别,法律之所以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财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财产保险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以金钱可得估价的损失。所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即具有因保险
    2023-06-09
    270人看过
  • 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权探讨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能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确定其价值。尽管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了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而是双方约定的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身体与财产不同,不可能转移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能获得任何权利。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
    2023-07-09
    312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
    1.行使名义。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的《保险法》和以前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理论界认为两种名义都可以,实践中多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一些地方法院甚至禁止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既然法律赋予保险人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人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同时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亦完全适用于保险人。如果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多掣肘和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时,就会涉及主要资格以及授权委托等问题。2.行使对象。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
    2023-04-23
    490人看过
  • 代位权如何实现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效力应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一、债务人到期不行使债权,应该怎样维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求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
    2023-06-21
    106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寿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
    2023-05-02
    428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但未对该请求权作出具体解释或限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处的赔偿请求权应限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生,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历来也有不少争议。根据《
    2023-07-08
    137人看过
  • 探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债权移转说关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本文拟从再保险合
    2023-04-21
    303人看过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何义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2023-07-28
    311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处理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一、借款纠纷如何办借款纠纷的解决方式:1、应当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2、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如约定仲裁或者约定诉讼管辖等;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如果约定无效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管辖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二、乡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乡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1、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协商;2、请第三方进行调解;3、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合同违约该找哪个部门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解
    2023-03-19
    447人看过
  • 简论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即取得与已消灭的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三、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才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
    2023-04-23
    333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
    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种类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的提出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
    2023-06-06
    99人看过
  • 代位求偿纠纷如何列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一、代位求偿纠纷如何列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书要载明被告人,而被告人就是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
    2023-04-18
    315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遭遇困境的现状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为保障保险人的利益。但该制度在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却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造成保险人在履行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后,陷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极其困难的不利后果。造成这一不利后果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保险人采用某种形式全部或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对如发生保险事故第三人的赔偿限额作出约定。此种做法尤以车险最为突出。被保险人在与对车辆停放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签订包含保管内容的协议时,除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往往对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却往往对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约定。但该约定却往往是对第三人的免责或部分免责,即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第三人不负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瑟第三人
    2023-04-23
    24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为了不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第三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
    •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9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